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徐晓艳
12月30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将异地缴存职工纳入保障范围,新增组合贷款模式,将“商转公”政策进一步优化升级,再释红利。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此次政策扩大转公积金贷款模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模式。调整后转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但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贷需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价值与原商贷发放额一致,商业银行对商贷和组合公积金贷款享有同一顺位抵押权。
据了解,今年4月1日济南市出台《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其中,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而此次通知新增组合贷模式。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同步将异地缴存职工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原政策仅限本地缴存职工,调整后放开缴存职工本地限制。
在调整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原商业贷款要求方面,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同时,调整转公积金贷款定义。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简化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的条件。
此外,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业务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2月28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6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做调整事项仍按《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