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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解困,助企发展 济南法院司法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5-12-22 10:21:3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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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乔斌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报会。会上,济南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毕惠岩通报了济南法院司法助力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为全面展现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济南中院选取了五类15个案例向社会发布。充分体现了济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成效。

“保理+担保+分期还款”

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会上,济南中院发布一起法院采用“保理+担保+分期还款”调解组合拳方式,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将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还款期限为10年。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贷款加速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息。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属于民营发电企业,因项目延期竣工等原因逾期还款。现在被告仍有稳定的电费收入,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是彻底解决纠纷、避免衍生风险的最佳选择。法院组织多轮协商,最终确定调解方案:在和解协议中设置保理方案,法院每月扣划应付电费用于分期偿还被告实际的欠款本息;原告不再申请执行拍卖,保障被告正常经营;其他保证人继续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被告实际拖欠的本息清偿完毕后,原告不再主张贷款加速到期,被告可按照原贷款期限继续还款。随后,原被告签署和解协议,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金融借款是民营企业最传统的融资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法院采用“保理+担保+分期还款”调解组合拳,为同类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充分考量民营企业经营困境,既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避免了“办一个案件、倒一家企业”,有助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及时为企业回笼资金

欠款上千万元,企业一次性付清困难重重,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法院及时为企业回笼资金。原告某环保公司,属于新能源企业。被告某生物公司因项目建设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截至诉讼前欠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4900万余元。这笔大额资金严重占用原告现金流,影响了公司日常运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评估案件审理对原告在建项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确立了“调解优先、力促双赢、保障环保”的审理思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整个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远远少于普通诉讼程序时间,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实质解决。

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标的额巨大,通过“分期付款”调解的方式找到共赢“最优解”,避免了因诉讼周期过长可能导致双方资产损失扩大的风险,及时为企业回笼资金,确保企业环保工程持续推进。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原则,促进了经营主体共存共生,维护了经济社会环境的整体稳定。

规范超区域销售行为

通过违约救济维护育种者权益

超区域销售行为如何规范?原告某农业公司与被告某种业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被告生产经营某作物种子,约定授权经营地域范围为省内某县。随后,被告擅自超出上述地域范围,在外省某地区销售该作物种子。原告认为被告超区域销售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许可协议、被告支付违约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经营某作物种子的地域范围为省内某县,被告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销售该种子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本案中,被告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推动农业的发展和种植业的进步。

设计图纸有“保密性”等特征

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

设计图纸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下面这起案件把这事儿说得明明白白。被告人刘某是某公司原职工,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违反之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了之前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经计算,刘某的行为给之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历任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图纸,刘某在明知该图纸是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刘某给之前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案件定性的首要前提。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为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则与设计图纸具有统一性,承载了技术信息的设计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后不能通过公开使用或简单观察测绘得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则应依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案的成功处理,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复杂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提供了裁判标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维护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试点执破融合

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某机械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3700余万元未得到执行,经查该公司已无实物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数十名职工的工资欠付,社保、医保欠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面对该机械公司无实物资产、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决定适用执破融合,推动企业及时出清。在征得机械公司同意后,将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面对长期股权投资先后多次流拍的现实情况,积极征询股东及职工购买意向,以最终流拍价成功处置资产,阶段性归集资金进行分配。后续,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诉讼手段继续追收机械公司到期债权,相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该公司继续采取执行手段追收破产财产,执行回款后,职工债权清偿率将提升至90%。

该案是以“执破融合”方式,成功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一方面,法院通过及时启动破产审查程序,面对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对企业非实物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并成功处置相关财产,将职工债权清偿顺位提前;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采取诉讼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后申请强制执行清收财产,继续提高职工债权清偿率。法院以“执行-破产-执行”的全流程衔接,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优势互补与效能提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