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见习记者 徐晓艳
近日,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工作,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同筹集方式,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承租人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依法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类型。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各类社会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租的房源。定向出租是指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自筹资金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及合作单位等人员出租的房源。
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
面向社会出租的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未经约定的费用。提供增值服务的,承租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