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李瑞琪 通讯员 王帅 刘哲学
近日,济南气温持续走高,根据相关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应当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这笔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有哪些?拿不到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专“暑”权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保障指南。
指南中明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防暑降温费。济南市防暑降温费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全年按6 月、7 月、8月、9月共4 个月计发。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防暑降温费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在高温天气持续期间,工作时间也应作出调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户外露天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并且在11点至16点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防暑降温费。
另据了解,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通过“济南人社”微信公众号“欠薪投诉”反映问题,也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