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
2月28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布,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再次提高。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045元/月提高到111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14元/月提高到884元/月。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通知》明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045元/月提高到111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14元/月提高到884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14元/月。
特困供养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自理标准由每人281元/月提高到每人296元/月,半护理标准由每人466元/月提高到每人491元/月,全护理标准由每人932元/月提高到每人982元/月。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2613元/月提高到每人2785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2090元/月提高到每人2228元/月;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727元/月提高到每人1865元/月。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23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8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