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实习生 王琳
停车关系群众的生活出行,也关乎城市的运行发展。2月20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明确,全市范围内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条例》对编制停车专项规划作出规定,要求在建设车位的工作中,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场供给,鼓励引导利用绿地、广场、道路等区域地下空间规划停车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加强与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
《条例》提出要加强停车资源共享。公共设施单位应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开放共享,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错时共享停车。并对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做出了细化,并明晰了停车要求,明确驾驶人停车遵守的规则。对非机动车停放的基本要求和禁停区域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针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机动车“停车乱”问题,《条例》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做出明确要求,规范了各类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红线之间设置停车泊位以及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将乱停乱放纳入有序管理。
《条例》明确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适时作出调整。《条例》规定了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同时,明确了残疾人免交停车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