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郑芷南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据了解,《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84号)《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鲁政办字〔202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出台。
《规定》由总则、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附则组成,共分六章三十条。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对安全生产、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查组织方面,《规定》明确,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同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全市火灾调查工作顶层设计,填补了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有利于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综合能力,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