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济南频道>内容详情

在泉城、全办成!《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本月实施

2023-10-09 16:05:5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高建军

10月9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着力构建起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周期、全链条监管体系。

济南聚力打造“在泉城•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近年来,济南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发挥体制机制优势,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深化“极简审批”,聚力打造“在泉城•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将资源整合的优势转化为系统集成的优势,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撬动政府自身深层次结构性变革,推动了“放管服”改革落地落实,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府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攀升。

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后,客观上存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不到位、协同不顺畅以及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建立完善审管协同联动机制,明晰审管权责边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依法规范济南市行政审批管理的各环节和全流程,为济南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规范审批服务事项联办“推送即认领”制度

何修冬介绍,《规定》立足济南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对改革成果进行固化,并借鉴先进经验,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聚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具体把握了以下三点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市委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按照市委关于健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闭环衔接机制的要求,聚焦审管协同联动等关键条款重点进行制度设计,实现审批与监管、执法紧密衔接、闭环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管衔接不到位、信息共享不通畅、协同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立足济南市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实际,破解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健全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协同的审管衔接机制,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周期、全链条监管体系。

坚持规范高效。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服务事项联办、协同联动“推送即认领”制度,完善联动执法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双向沟通反馈等机制,强化业务协同、审管互动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审批、监管、执法实现闭环管理

《规定》共23条,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有:

调整主体。《规定》中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与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在审管互动基础上,延伸到执法环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高效衔接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强调紧密衔接,压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联动责任。

优化审管协同联动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就规范审管联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此,《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市、区县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会商机制;完善“推送即认领”工作制度,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互认共享,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建立工作函告机制,审管双方可以采取函告方式沟通情况、事项核查等,涉及部门函告或者处理期限全部为三个工作日。

审管职责边界。《规定》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事项调整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定不明确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制定实施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公布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相关方参加业务培训;联办事项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托数字化监督管理平台,对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情况进行监督等。

相对人权利保护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条款,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规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