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济南频道>内容详情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 济南就城市绿线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2023-06-08 14:09:4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

为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近日,济南市修订《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所提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依法依规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出现无序和混乱,避免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进行城市建设的情况,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市、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明确结构性绿地、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同区域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按审批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绿线内绿地的,提出调整需求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办法》明确,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并恢复绿地原状。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