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
为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日前,济南发布通知,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完善组织保障体系。该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济南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具有济南市平阴县、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济南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具有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通知要求,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济南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
通知提到,应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济南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济南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济南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通知强调,区县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有效实施。要建立市、区县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制,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履行报告职责的监督指导,积极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创造条件。要依托镇 (街道)、村 (居)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实有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做好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拓展移动终端等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方式,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网上办理,推动居住证电子证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