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8】113号)》要求,目前,济南市供暖计价面积按照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同时,《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还提到,集中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中小学、托幼园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统一调整为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
此外,蒸汽价格每吨由133元调整为174.50元;每百万千焦由45.44元调整为59.62元。计量点以供用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计价为准,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另外,“其他类”规定除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以外的供热建筑物:
建筑层高以3米为标准
3米以下(含3米)按标准计收供热费
3米以上的建筑物按层高系数(实际建筑层高除以3)乘以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
具体公式为:供热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来源 济南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