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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也须理“旧账”

2021-08-10 15:03:1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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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贵有恒,治须有常”,新官理“旧账”本不该是一个问题。道理很简单,可有人就是知而不行,导致出现“遗留问题我不了解,也管不了”的现象。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村委会交接不明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的结果是“新官要理旧账”。


        多年前村委会因招待需要,曾多次在原告王某经营的饭店内就餐,就餐后会给饭店出具欠条。欠条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注明招待事由和参加人员的名字。而这些欠条至今还留在饭店内,一直未结清,饭店老板称其中多数为2003年、2005年的欠条,总金额达到了两万余元,但由于欠条原件一直由原村委会会计保管,因此饭店老板无法提供原件。


        但是,原村委会会计早在几年前就离任,由于他未向现任村委会交接该账目,现任村委会表示对该笔欠款不知情,也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把村委会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表示,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主张餐费是否属实,原告所提供加盖有村委会公章的3份欠条为复写件,被告不予认可。对此,第三人原村委会会计证实了欠条的真实性,并提供了欠条原件。经审理后,法官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欠条皆为有效证据。最终,法官判决村委会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


        法官表示,新官理“旧账”,不仅是后任的应尽之义,也是前任的应尽之责。新官依法理旧账,体现的是担当、作为、负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具体表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李鹏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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