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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山东省金融检察白皮书》

2021-08-04 09:21:2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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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昨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山东省金融检察白皮书(2016-2020)》,并编制了全省首批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根据《白皮书》内容,近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金融犯罪案件5937件8356人,共批准逮捕4302件5997人。其中,占比较高的三类金融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75.96%。

 

一审生效判决重刑占四成多

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金融犯罪案件,案均涉案犯罪嫌疑人1.85人,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案均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1.37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受理5073件10927人,案均涉案犯罪嫌疑人2.15人;金融诈骗类犯罪受理3283件4551人,案均涉案犯罪嫌疑人1.39人;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理2885件6937人,案均涉案犯罪嫌疑人2.4人,是全部刑事案件案均涉案人数的1.75倍。

一审生效判决3545件6075人中,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重刑2621人,占比43.14%,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4.62%)约28个百分点;有期徒刑不满三年2889人,拘役211人,单处罚金195人,免予刑事处罚158人,轻刑率56.86%,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轻刑率(85.38%)约28个百分点;宣告缓刑2033人,缓刑率33.47%,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缓刑率(49.24%)约16个百分点。金融犯罪案件罚金刑适用率92.99%,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60.13%)约33个百分点。

“非法集资”占金融犯罪近四成

根据犯罪领域和侵害的法益,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信用卡类犯罪、危害银行资金类犯罪、假币类犯罪、证券期货类犯罪以及洗钱犯罪六大类。其中,全省非法集资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系占比最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占比38.2%;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数量在金融犯罪案件中位居第二,占比34.4%;危害银行资金类犯罪案件数量在全部金融犯罪案件中位居第三,占比18.4%。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均系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白皮书》指出,该类犯罪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19年增幅明显,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864件2047人,较2018年增长69.1%;案件呈现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参与人众多,跨区域特征明显;案件潜伏期长,案发多因资金链断裂;追赃挽损困难等特点;犯罪手段由传统的口口相传集资模式,向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转变,欺骗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

信用卡类犯罪数量位居第二

信用卡类犯罪包括三个金融犯罪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信用卡及其信息实施相关犯罪。

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数量在金融犯罪案件中位居第二,占比34.4%。一是该类犯罪总量递减趋势明显,其中2020年案件数量不到2016年的一半;二是潍坊、临沂、烟台案件数量较多,约占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三是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或者非法买卖信用卡及其信息。该类犯罪受限于信用卡额度、交易价格等因素,涉案金额小于非法集资类、危害银行资金类犯罪;四是三个罪名中,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数量最大,下降趋势也最明显,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不足2016年的四分之一。分析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受信用卡实名制的普及和愈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影响;另一方面最高法、最高检2018年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行为的立案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数量较少,但2020年增长趋势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20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部署开展“断卡”行动,对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开办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加大了对信用卡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假币类犯罪由大面额向小面额转变

假币类犯罪主要包括五个罪名,即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该类犯罪主要以流通货币为犯罪对象,严重扰乱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币类犯罪191件393人。一是总体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尤其2019年、2020年下降明显,其中2020年案件数量仅占2018年的三分之一。分析原因,一是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的普及应用,导致现金货币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率日益降低的影响;二是潍坊、临沂、烟台案件数量较多,约占全省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三是罪名主要集中在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三个罪名,三罪名数量基本相当;四是伪造货币的种类由大面额向10元、20元的小面额转变,涉案假币主要流向纸币使用量较大的农村及城郊结合部。

去年起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

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2020年按照最高检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一是洗钱犯罪案件相对集中,济南、青岛、日照、济宁办理的洗钱案件数量,接近全省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相对集中,上游犯罪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洗钱案件较多,约占洗钱案件总数的一半;三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入罪规定的实施,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

山东省金融检察白皮书

(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金融犯罪案件5937件8356人,共批准逮捕4302件5997人,不批准逮捕2516人。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8356件15478人,提起公诉6235案11659人,不起诉902人。

●全省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金融犯罪案件3545件607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9人;有期徒刑二十年2人,超过十五年不满二十年12人,十五年8人,超过十年不满十五年161人,十年53人,超过七年不满十年97人,七年68人,超过五年不满七年287人,五年206人,超过三年不满五年844人,三年874人,不满三年2889人;判处拘役、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564人;宣告缓刑2033人,其中拘役缓刑132人,并处罚金5445人,并处没收财产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5人,并处驱逐出境1人。

●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49人,监督撤案244件,纠正漏捕401人,纠正漏诉1181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91件次,发出检察建议203份。

●全省检察机关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89件,支持抗诉76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58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13件,提出抗诉12件。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