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丹
在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领域常见模式的当下,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或主体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经营主体并变更培训地点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剩余的学费。
2023年12月31日,黄女士为其女儿在某培训中心报名舞蹈启蒙课,支付学费3680元(36课时)。2024年11月10日,黄女士再次在该中心同一服务台扫码支付3080元,为其女儿报名中国舞课程(48课时)。此后,因该中心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并进行装修,黄女士不同意继续接受服务。黄女士认为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提起诉讼。经核算,两次报名后共剩余61课时未使用。另查明,2024年9月,该中心的原经营者已与“某某学校”签订《转让合同》,将包括涉案门店在内的多家店面转让,但此重大变更并未告知包括黄女士在内的学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为女儿在某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舞蹈培训课程,某培训中心未经黄女士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且变更培训场所,黄女士有权终止课程并要求退费。黄女士第一次报名费3680元,36课时,第二次报名费3080元,48课时,现剩余61课时,黄女士要求按照3080元÷48课时×61课时计算,要求某培训中心退还3914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黄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退费,其主张的利息,应以391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退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法院判决某培训中心返还黄女士培训费39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培训地点是教育培训合同的重要履行要素,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与意愿。本案中,培训中心单方面变更培训场所并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构成违约。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充分了解商家资质,理性对待促销,避免大额预存,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费、转让等关键条款,并保留消费凭证。商家亦应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共同营造健康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