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崔艳红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历下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实施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21〕128号)及附图,确定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两个地块房屋征收范围。
将军庙地块具体门牌号为:大明湖路260至268号的双号、272至278号的双号、282号、282-1号、286号;启明街43至55号的单号、55-1号、57号、58号、60号、72号、73至83号的单号、99号、101号;寿佛楼后街3号、4号、5号、5-1号、7至15号(不含12号)、17至23号的单号;寿康楼街1号、3至7号、9至15号的单号;水胡同3至9号(不含8号);西城根街1号、18号、20号、38号、42-1号、44号、48号;趵突泉北路6号(三联集团济南刺绣总厂);西公界街1至12号(不含2号、4号、8号、10号)、13至35号的单号;双忠祠街1至16号(不含7号、10号、11号)、19号、21号、31号、37号;西熨斗隅巷8号、10号、16号、20号、22号;慈林院街2号、4号、5号;太平寺街1号、2号、4号、6号;将军庙1号、2号、2-1号、3号、4号、5号(含西侧平房)、6号、7号(含南侧平房)、8至20号(不含14号、16号);鞭指巷1至59的单号(不含9号、11号、17号、29号、47号)、69号、70号、71号、73号、75号、85号、87号、97号、99号、107号、113号、115号、117号;高都司巷1至7号的单号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芙蓉街-百花洲地块具体门牌号为:大明湖路234号;泮壁街1至4号、10号、13号、14号;庠门里4号、9号;辘轳把子街1号、3号;东花墙子街14号;起凤桥街2号、4号、6至9号、11号;西更道街1至3号、8号、9号、11号、12号、14号、16至19号;王府池子街9号(西侧房屋)、11至21号的单号、22至27号(不含24号)、29至43号的单号;平泉胡同1号;金菊巷3至13号的单号;西辕门街1号;芙蓉巷17至21号的单号;马市街10号、12-2号、12-3号;芙蓉街50号、52号、90号、92号、92-1号、94至106号的双号、118号、125号、127号、162号;贡院墙根街26号、27号、28-1号;后宰门街东头路南院落;后宰门街24号(直管公房)、32号、34号、36号、36-1号、38至66号的双号(其中46号院仅含西侧院内房屋)、70至76号的双号、82至94号的双号(不含88号)、96-1号、98至116号的双号(不含106号);院后街2至16号的双号、7至13号的单号、15号、17号、29号、43至53号的单号;小兴隆街23号、34号;曲水亭街8号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上述门牌号与产权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为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1838户(个),总建筑面积约为11.1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1747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65724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约91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25242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20648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城发古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优捷(山东)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计90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最高奖励集中签约期限为前3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签约期限为6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且评估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按照规定的签约期,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向产权单位申请办理房改手续。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未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五、符合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依据《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标准:
1.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2.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4.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
5.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6.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
7.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8.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三)所在单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四)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五)本项目为异地安置,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六)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地点、户型、面积、对档
(一)住宅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地点为:伴山居小区(历下区工业南路132号)、万科翡翠公园(历下区花园东路与颖秀路交叉口北侧路西)、盛福花园小区(历下区中林路9号),华阳新区(历下区华阳路80号)。
(二)住宅选房对档表
序号 |
被征收住宅房屋 |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
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 |
地址 |
1 |
≤34.00 |
38.88-39.19 |
55.72-57.76 |
伴山居 |
41.57-42.71 |
55.16-57.62 |
翡翠公园 |
||
48.97 |
57.09 |
盛福花园 |
||
50.02-50.80 |
67.48-68.99 |
翡翠公园 |
||
2 |
34.01~44.00 |
50.86 |
72.32 |
伴山居 |
50.95-51.59 |
68.98-70.06 |
翡翠公园 |
||
55.22 |
81.75-82.03 |
伴山居 |
||
55.9-58.64 |
70.9-74.36 |
华阳新区 |
||
3 |
44.01~54.00 |
58.94-61.99 |
68.71-73.59 |
盛福花园 |
61.89 |
78.5 |
华阳新区 |
||
62.01 |
83.65 |
翡翠公园 |
||
62.28 |
92.2-92.52 |
伴山居 |
||
64.61-65.82 |
87.47-89.11 |
翡翠公园 |
||
65.52-65.74 |
87.6-89.83 |
伴山居 |
||
65.57-65.91 |
77.84-78.25 |
盛福花园 |
||
66.28-66.44 |
90.1-90.22 |
翡翠公园 |
||
66.46-66.80 |
78.10-78.50 |
盛福花园 |
||
67.48 |
85.58 |
华阳新区 |
||
4 |
54.01~64.00 |
71.54-72.44 |
93.52-98.69 |
伴山居 |
72.26-72.60 |
84.92-85.32 |
盛福花园 |
||
73.72-73.99 |
99.8-100.17 |
翡翠公园 |
||
77.35 |
98.1 |
华阳新区 |
||
5 |
64.01~74.00 |
79.74 |
109.15-110.1 |
伴山居 |
83.32-85.06 |
112.8-115.51 |
翡翠公园 |
||
6 |
74.01~84.00 |
90.18-90.51 |
103.37-103.76 |
盛福花园 |
92.84 |
123.19 |
翡翠公园 |
||
95.75 |
112.34 |
盛福花园 |
||
7 |
84.01~94.00 |
115.85-115.94 |
133.82-154.06 |
华阳新区 |
8 |
94.01~104.00 |
119.7 |
138.27 |
华阳新区 |
9 |
104.01~114.00 |
124.87 |
165.69 |
翡翠公园 |
10 |
114.01~124.00 |
135.06-142.51 |
156.01-174.44 |
华阳新区 |
11 |
≥124.01 |
根据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合理配档 |
备注:最终的住宅选房对档、安置房源及差价款结算办法以选房前公示的《选房方案》为准。
七、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政策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及设备迁移费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基本设备设施已在房屋评估价值之内,不再评估;被征收人在基本设备设施之外新增设备设施价值可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无法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补偿的,可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第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60日但不超出第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产权调换签约期限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5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3.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四)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档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3.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地下室、大门、院墙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验空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搬迁奖励政策和货币补偿奖励。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助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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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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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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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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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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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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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