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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特困人员最新认定标准来了

2021-09-29 09:17:2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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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10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财产管理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该《实施细则》将于 2021 年10月23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相关规定,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而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为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实施细则》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在认定年龄方面,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