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济南频道>内容详情

济南拟修订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21-09-22 09:27:4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近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拟取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并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加强鉴定市场监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

        目前实践中,房屋安全鉴定已转变为市场行为。因此,修改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推荐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相关条款。取消推荐名录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医院、文体场馆、大型商业、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10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5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镇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这5种情形要注意

        根据修改征求意见稿,在用的房屋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有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