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济南频道>内容详情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1-07-31 12:24:0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7月30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须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携犬外出,禁止使用伸缩犬绳。虐待、遗弃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若干规定: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根据《条例》,济南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含宠物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的设施,为携犬人提供便利。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在禁止的公共区域范围内养犬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文明养犬是创建文明典范城市不可或缺的一环。”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杰说,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条例》从规范养犬行为、细化行为规范、强化执法管理等环节作出规范,不断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遏制违法养犬行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我市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水平。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张蕾 实习生 孔妍苏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