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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回补偿标准

2021-07-20 10:12:4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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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补偿标准,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移交土地的,在评估补偿价格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幅度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标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补偿方式包括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综合测算收回补偿方式。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可按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综合确定;也可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确定。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为土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之和,且土地补偿不得高于土地补偿最高封顶价格。即综合测算收回补偿=土地补偿+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且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最高封顶价格。

据了解,收回除工业、仓储用地之外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收回工业、仓储用地,可以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综合测算收回补偿方式。 收回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继续作为工业、仓储用途(包括新型产业M0用地、标准厂房用地)使用的,或规划为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部分二级类用途使用的,采用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

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用地需收回,可以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但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价格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和,也不再给予有偿收回土地奖励。批而未供的土地不适用本标准。值得一提的是,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移交土地的,在评估补偿价格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总的奖励幅度不超过300万元(含)。

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可依照片区统一收回价格补偿。实施综合开发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由项目熟化主体对片区统一收回价格进行测算并提出收回书面意见,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