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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下月实施

2021-07-15 17:23:4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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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明确了9种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比之前12种提取情形减少了3种,用假结婚证骗提等行为将被依法处理。该《办法》将自8月10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12种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办法》重新明确了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两种提取情形。

《办法》明确,职工应当按规定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审核。提取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处理。

可提取的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出国(境)定居的;

◆正式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