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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最严养犬令要来 不清犬粪拟罚500

2021-01-03 11:18:5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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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拟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饲养第一年需缴纳500元管理服务费。同时,济南拟对多项养犬违规行为明确处罚,如未及时清除犬粪拟罚500元;两年内累计受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

近十年发生2万余起犬只伤人案件

据济南市公安局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2020年全市办理养犬初始登记6800只,年度登记15000只;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巡查捕获流浪犬1117只,其中烈性犬20只,开展流动办证进社区活动15次。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济南养犬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与此同时,济南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多年持续较高,投诉案(事)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投诉为例,其中2017年8883件,2018年10200件,2019年12340件,2020年至今,接到热线诉求9596件。养犬人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便清理不及时、犬主携犬乘电梯进公共场所扰民、流浪犬扰民等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仍持续比较突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

另据济南市公安局,济南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养犬管理社会化管理的程度,赋予宠物诊疗机构承担养犬登记、年度检验、强制免疫等职责,建立养犬登记、年度检验管理社会化参与管理的新模式。赋予动保组织等社会团体承担“犬只留检所”职能,改变“犬只留检所”由市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公安部门、畜牧兽医只承担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参与管理的职责,实行社会化参与管理的新方式。

济南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划分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饲养小型犬第一年拟缴纳500元

济南拟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登记。

对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送犬类留检所按弃犬处理。养犬人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应当送交农业农村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拟调整为:饲养小型犬只的,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以后为300元;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它犬只的,第一年每只1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每只为500元。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的,或者养犬人从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救助机构领养犬只的,可以适当减免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束犬链(绳)最长不超1.5米

济南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同时,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测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不予清除的予以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分工负责及时清理。

携犬出户不清除犬粪拟罚500元

济南拟规定,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申请下一年度登记前,需要重新通过养犬知识测试并至少参加文明养犬志愿服务活动一次;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养犬行为还将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内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饲养超过一只小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情况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遗弃所养犬只,或者所养犬只伤人后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或者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30日。市民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cn,还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为0531-85081494。

新规拟定要点

管理服务费

●饲养小型犬只的,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以后为300元。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它犬只的,第一年每只1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每只为500元。

●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的,或者养犬人从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救助机构领养犬只的,可以适当减免管理服务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违反规定处罚

●在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内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饲养超过一只小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情况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遗弃所养犬只,或者所养犬只伤人后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或者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刘建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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