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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传统风貌区内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需与历史风貌协调

2020-09-30 13:12:2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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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需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条例明确,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二)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拆除方案,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刘建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 王莹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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