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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塞返水淹了家 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2026-09-21 09:42:1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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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高雅 李延文

 

长期空置房屋,因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导致装修被泡,楼上邻居都说“与我无关”,物业公司也声称“已尽到义务”,自己长期不在家,是否需要自担责任?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业主返乡归家

全屋被污水浸泡

2025年1月,陈某返乡回家时,发现家中厨房下水道返水,全屋被污水浸泡,地板、墙面、家具等均受损。该单元一楼、二楼为独立管道,302室与楼上402、502、602室共用同一根下水主管道。

陈某联系物业后,物业派人清理并组织协商,但楼上业主均否认责任。陈某遂将物业公司及楼上三户业主起诉至法院,索赔维修费、家具损失、租房费及鉴定费等。

物业公司辩称已常态化排查管道、清抽化粪池、定期提醒业主文明用水,事发后及时处置,已尽物业义务,不应担责。楼上住户均否认有过错,并指陈某长期不在家,未及时发现返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

楼上共用管道

业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的排查记录表、化粪池清抽凭证、业主群提醒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常态化开展管道月度排查、半年化粪池清抽,常态化提醒业主规范使用下水管道,已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且事发后物业及时处置、积极协调,无管理失职、维护不当的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对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案涉下水主管道为3至6楼业主共有共用设施,全体使用人均负有合理使用、共同维护管道畅通的义务。本次管道堵塞系油污、生活垃圾堆积导致,属于业主日常使用不当引发,而非管道自然老化、物业维护缺失所致。

因无法精准查实堵塞物具体由哪一户业主排放,无法划分单独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推定全体共用管道的业主均有责任。

陈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负有妥善管理、及时看护的义务。其常年空置房屋,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管道返水问题,导致污水长期浸泡房屋、损失持续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自身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陈某与楼上业主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陈某与楼上业主按各自过错程度,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七条关于共有物管理及对外债务承担的规定,案涉下水主管道属于各业主共有部分,油污残渣堵塞是导致返水的直接原因。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业主共同承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陈某对案涉房屋间歇性居住,未能及时发现返水,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用设施共护共担

应明确责任边界

承办法官表示,共用设施共护共担,不明侵权适用公平推定。小区单元共用下水管道、楼道设施等属于全体使用业主共有部分,每位业主都有规范使用、维护畅通的义务。一旦发生堵塞返水、财产受损,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住户时,由全体共用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邻里相邻权与公平原则的直接体现。

物业责任有边界,并非所有损失都要物业赔。物业的核心义务是常态化排查、维护、疏通公共设施,履行提醒、应急处置义务。若物业能举证证明已按规范完成养护工作、无管理失职,无需为业主不当使用管道引发的侵权损失担责;反之,若物业疏于维护、排查缺位,则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房主负有止损义务,放任损失扩大需自担后果。房屋空置、长期无人居住并非免责理由,业主因疏于看护、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导致损失扩大的,法院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房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同时,财产索赔需留存发票、付款记录、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仅凭送货单、口头陈述难以全额获赔。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贵在共治共享。公共下水管道的畅通,离不开每一位业主的规范使用。杜绝倾倒厨余垃圾、油污、杂物入管道,定期关注房屋状态、及时排查居家隐患,既是保障自身居住权益,也是履行邻里义务。

遭遇管道返水、房屋受损纠纷时,各方应理性协商、依法维权,留存事故影像、沟通记录、维修鉴定凭证,明确责任边界,妥善化解邻里矛盾,共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

速豹新闻网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