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唐颖 左凯旋
钟某曾在冯某经营的餐饮店担任烧烤师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钟某主张其自2023年6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店内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但冯某一直未支付该期间劳务报酬,共计14000元。因讨要报酬未果,钟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相关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随后,钟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冯某支付欠付报酬14000元。
冯某则辩称,双方并不存在钟某所称的固定月薪劳务关系。即使存在相关合作,后期也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是参与店铺经营分红。钟某主张月薪4000元,没有书面协议、结算凭证或者其明确确认的证据,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结合钟某曾在冯某经营的餐饮店担任烧烤师傅、双方之间存在转账和催要报酬的聊天记录等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店铺注销后,钟某工作期间的经营者冯某仍应依法支付欠付劳务报酬。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务报酬标准如何认定。钟某主张双方约定月薪4000元,但其提交的通话录音中,仅有其代理人一方强调“4000元/月”,冯某并未明确认可该标准,且冯某对录音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钟某亦未提交书面协议、工资结算单、完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就4000元/月达成一致。
法院同时注意到,钟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出现“说好的每个月给我大姐500块钱工资”等内容,且冯某曾实际转账500元。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应按照500元/月计算2023年6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劳务报酬,判决冯某向钟某支付1750元,驳回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500元/月只是双方协商的分期还款方式,并非真实工资标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主张按4000元/月支付劳务费用,应就该标准经双方协商确认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冯某亦不认可该标准,一审按照500元/月计算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保护劳动付出,也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权利。”承办法官唐颖表示,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支付相应报酬。但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固定报酬标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证据。
本案中,法院并未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而否定劳务关系,而是结合工作内容、聊天记录、转账情况等事实,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支持了有证据基础的劳务报酬。但对于钟某主张的4000元/月标准,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明确合意,法院未予采纳。这体现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法官提醒,餐饮、家政、装修、临时用工等领域中,口头约定劳务报酬较为常见,但“口头说好”并不等于发生纠纷时当然能够证明。提供劳务前,双方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周期和结算方式;支付报酬时,也应保留转账记录、收条或结算单据。把约定留痕、把账目算清,既是对劳动付出的尊重,也是避免纠纷、维护权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