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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去世 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2026-06-23 09:35:2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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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于骐宁

 

2024年3月,银行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480万元,保证人范某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范某于2024年6月去世,被告公司于2024年7月开始逾期还款,银行于2025年1月起诉被告公司清偿贷款并要求范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中央商务区法庭审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义务不等同于保证责任,二者存在区分。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若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尚未到期且主债务人尚未违约,则保证义务并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保证人的生前债务。保证人去世后,保证人的遗产也并非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范某去世的时间早于主债务的逾期时间,范某死亡时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该保证义务不属于范某的生前债务。银行要求范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本案明确了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的法律边界,厘清了保证人死亡后债务承担的裁判规则。区分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能够准确界定遗产债务范围,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本案对规范金融担保行为、化解涉遗产金融债务纠纷具有典型指引作用。

保证责任的成立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责任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保证义务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该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速豹新闻网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