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栗珐轩
毕骁钧在平台上提供网约车服务,某网约车公司在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处为毕骁钧驾驶的车辆投保了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毕骁钧因交通事故去世,交通事故时驾驶投保车辆通过平台从事网约车业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虽经多次协商,但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迟迟不予给付保险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逝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近日,历下法院对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逝者家属死亡赔偿金40万余元。
事故发生与保险约定
2022年9月18日,毕骁钧在某网约车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接到客运订单后,驾驶小型轿车载乘客沈某,与付某持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毕骁钧当场死亡、乘客沈某受伤。2022年10月28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骁钧、付某分别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某网约车公司(甲方)与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乙方)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协议》。双方确认,本保险承保方式采取乙方与甲方运营的某网络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模式,当天传输订单。乙方以天为单位为甲方出具保单,承保范围涵盖当天甲方在某网络平台承接的每一客运订单,并按照每订单收取保费。本协议项下每个客运订单的保险起期均于每个客运订单生效之时,止期均于每个客运订单完成之时……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有效期壹年,总保险费为876000元。协议有效期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止,协议到期无异议自动续签。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同时载明:某财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人民币100万/座,其中,每人死亡伤残限额人民币100万/座。无证驾驶或没有获得国家认可的网约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网约车期间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平台注册司机在提供承运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赔偿比例按照司机事故责任占比计算。
2023年3月,逝者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某财险公司威海支公司起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参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合毕骁钧的年龄等,认定毕骁钧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为98.1万元,环翠区法院依法判决某财险公司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逝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63.8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57万余元。
本案原告逝者家属称,毕骁钧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某网约车公司向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认可案涉车辆在其公司处投保,但称未收到过某网约车公司的书面理赔申请,某网约车公司仅是通过微信方式向其报过案,但案涉事故不符合理赔条件,故拒绝赔付。
无网约车驾驶资格能否免责?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约车公司向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合法有效,网约车公司作为投保人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公司投保车辆在网约车订单服务期间的乘客及司乘人员人身伤亡损失,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理赔。
据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逝者家属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以及毕骁钧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是否适用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约定。
关于逝者家属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未约定毕骁钧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逝者家属无权以责任保险合同为由要求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本案中毕骁钧作为被保险人某公司平台签约的网约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损害后果和损失已经产生,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可以依法确定,而截至逝者家属起诉之日,被保险人并未对毕骁钧的事故损失进行赔付,应认定被保险人某公司怠于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权利,逝者家属作为毕骁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关于毕骁钧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是否适用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约定。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了“无证驾驶或没有获得国家认可的网约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网约车期间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首先,提示义务是指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向投保人主动出示该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案涉保险合同上述条款均系普通字体,并未加黑、加粗或有其他显著标识,不能认定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或提示的程度。其次,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使投保人知晓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虽然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所提交的案涉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加盖有某公司公章,但并无公司负责人或者相关经办人的签名,无法指向投保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亦无法证实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谁以何种方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退一步讲,即使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毕骁钧在发生事故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毕骁钧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作出认定。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毕骁钧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毕骁钧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的行为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了其理赔的风险。
财险公司赔偿40万余元
根据案涉保险单,每一订单每人身故责任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座。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毕骁钧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为98.1万余元,并判决某财险公司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逝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57万余元。济南历下法院认为,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民事判决中所涉及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本案中所涉的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在保险性质上均属于责任保险,均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逝者家属已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受偿的5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部分,在本案中不应重复获赔。济南历下法院据此认定逝者家属因毕骁钧死亡未获得的损失为40万余元,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向逝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向原告逝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40万余元。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