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张某为孩子报名跆拳道课程,支付学费4800元。后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将场地转租并失联。家长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4193元及利息,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乔馨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停止经营并失联,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关于股东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法院判决股东王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揭示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并展现了司法应对此风险的锐利武器。法院在审理中,不仅追究了违约公司的责任,更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对意图通过注册公司、收取预付费后“跑路”的不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有助于从源头净化预付式消费市场环境。
被告擅自停业并失联,其行为已完全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原告付费获得培训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本案关键法律适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该条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股东王某未到庭、未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有效防止了股东利用公司“面纱”侵害债权人(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