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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车辆停驶期间保险费能否索赔

2026-01-06 09:40:2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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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珊珊

 

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长期处于停止驾驶状态,车主已购买的保险似乎也“闲置”了。这笔看似“白交”的保费,能否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呢?

2024年3月22日,张某驾车与刘某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张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08.52元,张某赔偿刘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共计9217元。该判决已履行完毕。随后刘某发现,其车辆因事故累计停驶209天,期间车辆保险并未使用,由此产生了保险费用损失。遂再次起诉,要求张某与甲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保险损失费2861.28元。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所主张的保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张某辩称,前案已赔偿完毕,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刘某主张的保险损失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此外,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投保人投保保险、支付保险费是为了获得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障。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后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在此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其他保险责任风险。因此,刘某主张事故期间的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珊珊提醒,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依法行使。保险的本质是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的保障,车辆虽因事故暂时停驶,但只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就持续存在。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