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李庆波 李延文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货物运输是常见环节,但运输费用被长期拖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合作方出具欠条却迟迟不还款,担保人签字确认却推诿责任,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物流行业交易秩序、强化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具有典型意义。
还款期限已到
公司未如约支付
贾某自2022年起为某物流配送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2023年11月,双方对账后确认,某物流配送公司欠付贾某运输费15万余元。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向贾某出具了一份内容详尽的《欠条》,其中载明了确切的欠款金额,并约定于2024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条中还特别约定:若未按期偿还,债务人需按未偿还金额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债权人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损失。尤为关键的是,担保人王某在欠条上明确承诺,对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该欠条由某物流配送公司盖章确认,并由担保人王某本人签字捺印。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某物流配送公司并未如约支付欠款。贾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配送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15万余元、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并要求担保人王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自愿签字
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和认定。首先,关于运输合同关系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贾某与某物流配送公司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贾某已依约提供了合格的运输服务,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某物流配送公司在接受服务后,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对价,在双方对账并出具欠条后,仍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利息与实现债权费用的认定。对于贾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欠条中约定按照LPR四倍计算,该标准并未超出当时法律予以保护的上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应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4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于贾某主张的律师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法院认为,欠条中已明确约定该部分为实现债权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且贾某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金额合理,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担保人责任的认定。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指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明确表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了担保范围和期限,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王某应当对其担保行为负责,对某物流配送公司所欠贾某的上述全部债务(包括运费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诚信守约是基础
明确约定是保障
首先,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本案中,原告贾某依约提供了物流运输服务,被告某物流配送公司在接受服务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双方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最终确认,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诚信原则的坚决捍卫。
其次,明确的合同约定是保障权利的关键。双方不仅在《欠条》中明确了欠款本金和还款期限,还预先约定了违约后利息的计算方式(LPR的四倍)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的承担主体。这些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法院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合同依据。这深刻地提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商事活动中,务必重视书面凭证的作用,详尽、规范的条款设计,能够有效降低履约风险,并在纠纷发生时成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再次,连带责任保证为债权实现提供了“双保险”。本案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明确自愿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担保范围覆盖了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同时或选择性地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无需等待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果后。这意味着,担保人王某与债务人某物流配送公司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原告贾某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这无疑为债权的实现增加了一道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这也严厉地警示所有意图担任担保人的主体,签字担保绝非儿戏,一旦签字,即意味着承担了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与偿付义务,必须审慎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自身的偿付风险。
最后,依法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正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约定以及这些费用是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成本。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守约方的倾斜保护,也警示违约方,其违约行为不仅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还可能面临额外经济成本的增加。
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诚信守约是基础,明确约定是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需高度重视书面凭证的制作与担保条款的设定,确保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对于债务人与担保人而言,则应秉持契约精神,依法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不仅声誉受损,还需承担更高的违约成本。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是市场主体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净化市场风气、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