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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订货没签协议,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2025-11-18 09:41:4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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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宋某某购买绳网,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电话达成交易意向后,宋某某便开始向姜某某供货。货送了,钱没结清,这事儿该咋办?

宋某某表示,2020年4月7日供货合计价款12300元,2020年4月23日供货合计价款15600元,以上两次供货均在供货单上备注现场收货人为孙某某,后附孙某某电话,但未签字;2020年5月12日,供货合计价款13600元,注现场收货人为姜某甲,姜某甲在供货单上签字。三次供货总金额为41500元。随后经宋某某催要,姜某某分两次向宋某某转账共计20000元,剩余21500元一直未付。宋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姜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姜某某对前两次供货不予认可,并辩称已超额支付货款,不欠宋某某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原告宋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三张供货单可知,姜某某通过电话订购货物,并指定孙某某、姜某甲作为收货人,符合交易惯例,而2020年5月12日供货单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签字,姜某某亦认可该笔货款,进一步印证了“电话下单+指定收货”的交易模式。前两次供货单虽无收货人签字,且姜某某也不予认可,但供货单中备注的孙某某电话与实际相符,经宋某某事后电话向孙某某核实,孙某某对收到货物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姜某某亦认可雇佣孙某某的事实。综上,法院认定宋某某实际向姜某某交付三批次货物,总金额41500元,扣除已付20000元,姜某某尚欠21500元未支付。判决作出后,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意往来中,很多商家图方便,仅通过电话、微信简单沟通就达成交易,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熟人合作不用签合同”。但一旦出现拖欠货款、货物争议,没有书面合同往往导致“有理说不清”。那么,法院又会如何破解“无合同”难题?关键在于“证据链”。具体到本案,承办法官并未因缺乏书面合同直接否定交易存在,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宋某某提供的三张供货单虽前两次无签字,但详细备注了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中孙某某的电话经核实真实有效,宋某某事后还通过电话向孙某某确认收货事实,孙某某承认收到货物,而姜某某也认可曾雇佣孙某某代收货物;更重要的是,第三批次供货单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亲笔签名,且姜某某本人也承认该笔交易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万元。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明宋某某确实向姜某某交付了价值41500元的货物。最终,法院判决姜某某需支付剩余货款215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这类“口头约定+多环节交付”的交易模式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十分常见,但“口说无凭”风险极大,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在交易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收货人、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并在每次交货时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或保留物流签收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只有这样才是生意长久、权益无忧的“护身符”。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