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自由恋爱的一对小情侣,结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曾患精神类疾病,此后关系逐步恶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男方能否要回彩礼?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
婚前隐瞒疾病
撤销婚姻关系
陈女士与王先生于2023年6月相识并逐渐确立恋爱关系,随后步入谈婚论嫁阶段。为筹备婚后共同生活,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依习俗向陈女士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双方于2023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房屋刚交付,二人共同投入装修事宜。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矛盾逐渐显现。王先生发现陈女士在婚前即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且该情况未向其告知,致使婚姻难以继续。此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在分居期间的一次冲突中,王先生要求陈女士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载明“拖欠彩礼10万元及借款2万元”。陈女士为避免冲突升级,在该情况下书写了该证明。过程中陈女士报警处理,民警到场时王先生已离开其住处。
2024年10月,陈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则同时主张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认定陈女士在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婚姻没了
钱能要回吗?
婚姻关系被撤销后,王先生以陈女士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女士返还12万元款项。陈女士辩称,该证明是在被胁迫状态下所写,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与王先生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所收彩礼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及装修支出,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不应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5万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陈女士出具证明时双方婚姻关系紧张且已经发生冲突,双方虽然对报警的细节陈述不一,但出警录像能证明陈女士确实因此事报警,足以证明陈女士出具证明时已经处于对方的胁迫之下,不得已出具了证明,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陈女士在诉讼中主张该证明应予以撤销,因此该证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2万元借款的事实,因此对其主张的2万元借款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登记情况、共同生活情况等对不同情形下的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但对双方登记后婚姻被撤销,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彩礼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该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虽然经过了登记程序,但自始不发生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依法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规定处理彩礼问题。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因陈女士隐瞒病史导致婚姻被撤销,且陈女士与王先生共同生活时间接近一年,根据双方陈述,彩礼款已经多数用于王先生个人所有房屋的装修。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部分彩礼用于王先生房屋装修以及孕育、财物往来等情况,酌情认定陈女士应返还彩礼的比例为50%,双方对给付数额10万元无异议,因此陈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5万元。
【相关法律】
如何界定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胁迫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以对胁迫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为要挟,迫使胁迫对象产生恐惧心理。第三,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和目的的不法性。第四,受胁迫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五,须有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行为人的要挟而产生恐惧心理所致。对于因果关系,一般认为采用主观标准为宜。原因在于,胁迫制度的规范依据在于保护被胁迫人作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胁迫行为是否妨碍了被胁迫人的决定自由的判断。由于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是向特定的被胁迫人作出,只要被胁迫人确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使该胁迫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任何人产生恐惧,也不影响在此情形下基于胁迫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正因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矛盾,且因此发生过肢体冲突,王先生深夜在陈女士独居的家中拒不离开,系对个人隐私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利的损害及威胁,而故有理由相信陈女士存在正在遭受胁迫的主观感受,其深夜报警也是其恐惧心理的表现。故认定陈女士因胁迫而出具了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相符的证明。
胁迫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基于以上胁迫的认定规则,胁迫的认定有赖于行为人的主观看法,在保护行为人合法利益与滥用被胁迫抗辩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欲证明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双方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法院将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结合民事行为的内容、与通常行为的不相符程度、后续履行意愿等作出判断。本案中,陈女士提交了报警记录、出警视频、出具证明前后双方冲突的多段视频,能够达到证明其出具证明当晚受到胁迫的高度概然性标准,因此法院作出出具证明行为系可撤销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