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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保养套餐“随车不随人”?

2025-08-25 10:15:4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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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崔存星

 

买了新车且在4S店配好保养套餐,可当车辆被转卖后,这份保养套餐还能退剩余未消费的钱款吗?前不久市民齐大庆(化名)将自己买了一年多的私家车转卖后,想要退掉在4S店购买的保养套餐,4S店却以保养套餐“随车不随人”为由拒绝退款,这事儿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侯娅民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私家车转卖了

保养费不能退?

2023年6月,齐大庆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为该车购买了价值8600元的“双保无忧”保养套餐项目。2024年11月,齐大庆将该车转卖给了郑峰(化名)。让他没想到的是,转卖时很顺利,为车辆购买的保养套餐却成了麻烦。车辆转让之后,购买的保养套餐还没用完,齐大庆便与4S店协商保养套餐退款事宜,却被4S店以保养套餐“随车不随人”为由拒绝。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25年1月,齐大庆将4S店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双保无忧服务协议》,并要求4S店返还自己预付款8600元及利息。

4S店则表示,原告齐大庆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后,双保无忧服务并不因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失去其价值,案涉服务协议仍然有效,服务权益附随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已交款项及利息,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若《双保无忧服务协议》被强行解除,原告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被告已为车辆提供的价值1900元的保养服务费,以及附赠的贴膜、记录仪等装潢产品的费用。

“不仅不退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事儿我认为不合理。”齐大庆表示。

套餐“随车不随人”

这事儿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齐大庆与4S店签订《双保无忧服务协议》,约定齐大庆自4S店购买双保无忧项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齐大庆因车辆出售给第三人提出解除该协议,由于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宜强制履行,齐大庆已将案涉车辆出售,且明确表明已无法继续接受4S店的双保无忧服务,事实上案涉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齐大庆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齐大庆表示,自己曾向4S店提出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合同解除日期应当以起诉状送达4S店之日为准,合同解除的日期应为2025年1月。解除合同后,4S店应当退还剩余服务费。

关于退费金额问题。4S店表示应当扣除赠送装潢的价格,扣除30%的违约金后予以退款,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4S店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在签订合同后,4S店于2024年4月为齐大庆案涉车辆提供过一次基础保养,市场报价为1900元。齐大庆表示这属于销售人员承诺赠送的首保,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4S店实际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本、交费金额、齐大庆的退费原因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4S店退还齐大庆6700元。

关于齐大庆主张的利息,4S店迟延退还款项,给齐大庆造成了损失,齐大庆要求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保无忧服务协议》于2025年1月解除;4S店退还齐大庆服务费6700元及利息;驳回齐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合同的服务对象是人而非车

齐大庆与4S店签订的《双保无忧服务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齐大庆缴纳一定费用,4S店根据缴费价格,按时间或按公里数,为齐大庆提供同等价值的汽车保养服务,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应当为齐大庆而非车辆。服务协议中虽然明确了小轿车的车架号,但根据汽车保养行业的惯例,每辆车在4S店都有单独的维修保养记录,且不同车辆维修保养价格不同,该约定是为了在保养过程中,确定被保养车辆始终为齐大庆名下某一辆特定车辆而非任意车辆,以便留存保养记录、防止遗漏保养、防止故意顶替等,4S店仅以此为由主张“随车不随人”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齐大庆已经将车辆出售,4S店已无为齐大庆提供服务的可能,服务合同已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法官支持双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退还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