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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课不想上了 剩余费用能退吗?

2025-08-11 10:08:2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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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一句“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各式补习班将孩子们的业余时间塞得满满当当。看到补习班们分享的成功案例,家长们纷纷“掏腰包”。可随着时间推移,家长们发现孩子上了补习班没效果或者孩子越发失去了兴趣,这补习班的课还没上完就不想去了,能退费吗?剩余费用又该如何计算呢?家长和补习班各执一词,到底谁有理?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补习课没上完 课时费该咋退?

孩子准备升学考试,家长琢磨着给孩子报个辅导班冲刺一下,几番对比,贾锋与江红约定,儿子贾斌在江红处补习功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出于信任,贾锋于2023年9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江红转款支付课程费共计76200元,其中包含160节课。随后江红制定了一周的课程表并微信发给贾锋,贾斌自此开始上课。2024年2月22日,贾锋告知江红,贾斌因体考需全天训练而无法上课。2024年3月3日,贾锋向江红发送微信消息,表示贾斌不想上辅导课了,并要求结算剩余费用。随后江红向贾锋退费1万元,余款未退。

双方对于贾斌上课课时及应退还费用的数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贾锋将江红诉至长清区人民法院。贾锋主张贾斌实际上课35节。江红则主张贾斌共计上课72节,之前的价格是每节课优惠后的价格,课程单价优惠前为每节课600元,72节课共计43200元,并提出双方曾电话沟通如未上满一半的课程就申请退课需承担20%的违约金,贾斌没有上满一半的课程,应承担已付全部课时费20%的违约金,在此前提下,同意退还剩余款项。贾锋主张课程表是江红自行制作,无法反映贾斌实际上课课时,同时否认双方就中途退课的违约金进行过约定。

中途退课 是否算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贾锋与江红约定贾斌在江红处补习功课,双方之间形成口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贾锋为此共向江红支付课程费76200元,共计包含160节课;贾斌中途退课,江红已退还贾锋1万元款项,余款未退。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贾斌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以及江红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

关于贾斌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根据贾锋与江红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江红向贾锋发送的课程表是在双方最终确定全部课程费用及课程数量之前发送的;期间确实存在贾斌未按照课程表上课的情形;江红也有与其他授课老师核实课时协调退费的意思表示,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贾斌的实际上课课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贾斌实际上课72节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贾锋自认贾斌实际上课35节,根据各项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贾斌实际上课35节,产生课程费用16668.75元(76200元÷160节×35节)。江红要求按照每节课600元计算课程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江红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江红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贾锋中途退课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应自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贾锋的违约情节及给江红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法院酌定贾锋应承担尚未实际产生的课时费59531.25元(76200元-16668.75元)10%的违约金,数额为5953.13元,该违约金应从剩余未退还课时费中扣除。因此,江红还应向贾锋退还剩余课时费43578.12元(76200元-16668.75元-1万元-5953.13元)。

未签订书面合同 受法律保护吗?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教育培训合同即使以口头形式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即受法律保护。但还是提醒消费者和教育培训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更能明确约定课时安排、费用标准及退费规则等重要条款,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在退费问题上,虽然学员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若因自身原因退课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将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比例,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同时强调,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考勤制度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因举证不能导致实际上课课时无法认定,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