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恋爱同居意味着共同生活和经济往来,可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尤其在不欢而散的情形下,付出较多金钱的一方,往往难以释怀。这就引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同居期间花费的钱财?
202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因工作原因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协助张某打理公司经营事务。随后因张某长期作息不规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冷淡,李某便提出分手。分手后,张某觉得与李某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自己在同居、恋爱期间在李某身上花费较大,便要求李某返还所有转账,并认为代李某偿还的银行欠款,是借给李某的款项。但李某拒绝返还以上钱款,因此二人对簿公堂,昔日的恩爱“账单”也被呈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为,张某主张赠与李某的款项是否应予以返还?张某主张的借款是否成立?
承办法官表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转账支付的“520款项”,是为表达情感而赠与李某的财产,张某主张李某应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张某主张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承办法官表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及实际出借款项,但其仅提交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结合本案当事人是情侣关系、双方有同居生活以及双方往来转账频繁等事实,法院认定,张某不能证明其转账给李某的款项是出借款项,法院对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转账,包含小额转账、生日或者节日特殊意义的转账、大额转账三种情形。其中,前两种情形的转账均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不能主张返还。大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果以借款的名义要求还款,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款项的借贷性质,如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明确指示或证人证言等。转账记录中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例如转账时的备注或聊天记录中显示款项为赠与或用于共同消费,那么法院可能不将这些转账视为借款。
因此,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转账被认定为赠与,那么除非能证明存在特殊的法律情况,否则这些转账是无法要回来的。法律不因情感关系否定财产权利,但亦警惕以恋爱为名索取财物。当事人需留存证据意识,勿让情债变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