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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赠”还是“借”?

2025-07-05 10:09:3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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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呢?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平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原为恋人关系,分手后,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李返还恋爱期间出借的12万余元,而被告却认为这笔钱是恋爱期间原告赠与的,不用返还。

据悉,小刘、小李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2月产生矛盾两人分手。小刘在双方恋爱期间共计向小李转账12万余元,其中大额转账记录共计9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恋爱期间小李曾向小刘转账1万余元,且双方曾协商购置婚房等有关结婚事宜。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借款的前提是双方就借款行为达成合意,即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若仅有转账记录,无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则主张借款一方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小刘自愿赠与小李财物,小李接收了财物,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对于价值较小的财物往来以及发送特定含义红包,应认定为一般的即时赠与,无需返还;而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范围,具备一定的赠与目的,即缔结婚姻的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则赠与财物应予以返还。综合考虑赠与行为存在感情因素,并结合双方的经济基础及恋爱时间,酌情确定小李返还小刘6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情侣之间产生大额转账的时候,可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产生纠纷。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