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赵同庆 李德营
2022年6月的一天,济南市忽然降下大暴雨,雨水在短时间内大量灌入市中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及储藏室,原告姜琦(化名)、韩峰(化名)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及储藏室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两人据此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小区因这场暴雨导致车辆或地下室被淹的有120余名业主,每名业主的情况并不相同,有的车辆被淹报废,有的车损待赔,也有的地下室内物品被水浸泡……
天降暴雨淹车库,业主找谁赔偿
2018年9月,姜琦和韩峰分别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地下车位使用权。
2021年2月,原告姜琦和韩峰又分别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辖区内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计收标准为2.3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库停车服务费38.5元/辆/月。
2022年6月22日夜间,济南市突降大暴雨,因短时间内雨量较大,大量雨水通过该小区车库西面入口灌入小区地下车库,两名原告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车辆及其储藏室物品被短时灌入的大量雨水浸泡受损。
事发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被告某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及设备对被淹车库及地下室进行排水。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业主地下室内物品被淹情况进行了摸排,并对财物受损状况登记造册,相关情况有签字确认单及照片为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案涉小区西车库入口在暴雨前确实筑有两道挡水墙,一道在该出入口正门处,墙高约一米,材质为砖砌水泥抹灰。另外一道在入口车道内,材质及高度不详。
不可抗力成焦点,数次研究裁判意见
对于此次原告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及储藏室物品被水浸泡受损的事情,原告表示,“要不是被告某物业公司日常疏于管理,未及时疏通排水口,也不会致使地下车库排水不畅。”两位原告一致认为此次损失,是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排水措施,车库进口没有防汛工具以及未及时向业主报告积水情况并通知业主移车等原因造成的。“这明显是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姜琦说。此外,两名原告还认为案涉车库的设计及施工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车库入口路段在下雨时易积水,并导致雨水灌入地下车库,因此,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对于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因极端暴雨天气所致,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暴雨在凌晨到访,当时济南市出现极端暴雨天气,小区地下车库西车库门位置明显低于周边的市政道路,暴雨雨量过大导致雨水冲过市政道路围栏,瞬间冲塌物业公司预先在地下车库西车库门出口处修建的两道挡水墙,大量的雨水倒灌进入地下车库,造成两原告的车辆泡水损坏,此次极端暴雨天气依法属于不可抗力,两原告的财产损失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突发极端暴雨天气也是物业公司无法预见的。且事发当日凌晨,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给原告打电话沟通,催促原告及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案涉泡车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清理地下车库,维修进水的电梯,协调政府部门及案涉小区的开发商被告某置业公司整改车库进水出现的问题,重新在地下车库西车库门周边再次修建新的挡水墙,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物业公司已在能力范围内做到最好。
被告某置业公司表示,涉案小区及地下车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原告主张车库的设计和施工存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且置业公司对涉案车库及储藏室没有管理义务,原告主张置业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地下车库和储藏室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是合格的。就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置业公司并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涉案车库及储藏室的日常管理也不是置业公司的义务,原告主张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雨水倒灌属于不可抗力,原告车辆受损及储藏物品受损与置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周边市政道路施工。事发时,市政道路恰好施工到涉案车库口的位置,而且新修建的市政道路路基比原来高出将近3米,与车库口形成了很大的高度差。雨水从涉案小区附近的山上顺势而下,冲垮了两道防水墙,造成车库和储藏室被淹。无论是暴雨还是市政道路施工都不是置业公司能够控制的,因此置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查明事实,划分各方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比例是多少。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本案当天暴雨虽有不可抗性却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如被告尽到管理职责,原告的损失应当可以避免,因此,被告的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约妥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发当天,原告财产损失是由于短时间内大量雨水灌入地下停车场,致使车辆及地下室被淹而造成的。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明知小区西车路入口地势较低,且已提前知悉暴雨预警,但其没有在事前做好险情通知及险情预案,雨水灌入地下车库后,该公司亦无法证实其已在第一时间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车辆所有人进行挪车,应承担相应责任。审理中还查明,此次暴雨来临前,该公司确实已采取了诸如修筑挡水墙等应对措施,但因当时的降雨情况已经超出其预见范围和排涝能力,且事发在深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停放了大量车辆,要求该公司在短时间内通知所有车主并采取足够的排水及防汛措施,对其而言显然是存在极大困难的。
综上所述,综合考量当日暴雨的不可抗性以及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案涉车辆因水淹而产生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既不是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本次因暴雨导致水淹灾害的发生也无任何事实或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因天气巨变导致车辆、财物被淹的案件近年来频繁出现,如何正确划分责任,厘清赔偿标准,妥善处理受损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的矛盾,是人民法院需要重点处理好的问题。本案裁判结果既考虑了不可抗力因素,又对业主自身、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责任进行了合理认定,平衡了各方利益,有效化解了群体纠纷,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另外,该示范性判决生效后,小区内其余财产受损业主,均参照此判决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未再引发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