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瑞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两起消费维权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奇峰(化名)因买到假冒品牌羽绒服获得十倍赔偿,而贾京(化名)购买过期巧克力却被法院驳回十倍索赔诉求。同属问题商品索赔,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要件,只有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两起消费维权案件的主审法官娄培阳说。
购买假冒品牌羽绒服获十倍赔偿
2023年11月,奇峰欲以低价购买某名牌羽绒服,发现一网店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注有“本店所有商品均为专柜正品,支持各种权威鉴定!如假白送且赔偿十倍金额!!!”的承诺,随后以700余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上述服装。收到货后,奇峰发现该服装手感粗糙,水洗标与吊牌上显示的充绒量不一致。于是奇峰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得到如商品详情页上承诺的赔偿。网店则表示自己所售上述衣服是正品,拒绝赔偿,奇峰向网店指定鉴定平台申请正品鉴定。之后网店指定鉴定平台出具品牌鉴别报告,认定奇峰申请鉴定的上述衣服“不符合正品工艺”。奇峰以此为据再次向该网店提出索赔要求,但网店一直回复“不正包退,没有其他承诺”。双方交涉未果,奇峰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奇峰提交的与涉案网店的微信交流记录及付款、收货等证据,能够证明奇峰与该网店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网店承诺其所售衣服为正品,而奇峰通过该网店认可的机构,鉴定其在该网店购买的服装“不符合正品工艺”,应当认定该网店向奇峰销售该服装的行为,属于售卖假货的行为。另经查证,奇峰在济南市范围内并无此类要求赔偿的涉诉案件。
最后,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网店经营者肖某应当按照其在商品详情页中的承诺,退还奇峰购物款700余元,并赔偿十倍金额7000余元。
购买过期巧克力被驳回索赔诉求
2022年10月,贾京在超市购买4盒单价为119元的巧克力,共花费476元,巧克力保质期至2022年9月25日,购买时间均已超过保质期。贾京随后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购物款476元、十倍赔偿4760元并承担诉讼费。超市认为贾京以索赔为目的,在短时间内有多起食品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贾京提交的销售小票、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微信零钱支付截图及4盒巧克力等证据真实有效,可证实其在该超市购买了该过期商品,而超市提交的自制证据不具备客观性,不足采信。经查证,贾京在济南市范围内多次购买已过保质期食品,并起诉主张十倍赔偿,可以认定其对食品保质期应具有较高辨识能力,无法证实其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因此其行为并非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
最后,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超市应向贾京退回购物款476元,同时,贾京将涉案巧克力完整交还给超市。驳回贾京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护“生活消费”是“消法”的立法本意
据济南历下法院姚家法庭法官娄培阳介绍,上述两起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
首先是如何确认其行为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在类似买卖商品纠纷类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有关其行为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的界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求,则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上述案件同属问题商品索赔,但经法院查证,两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却有很大差别:奇峰购买羽绒服的行为是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贾京多次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的行为则不是。因此,贾京的索赔请求不能被支持。
其次,如何确定“假一赔几”?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消费者购买到问题商品时,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索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前一案件中,涉案网店在商品详情页中载明“如假白送且赔偿十倍金额”的承诺。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奇峰关于网店退还其购物款以及赔偿十倍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涉案网店应对其售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后一案件中,贾京购买的巧克力确为过期食品,如贾京购买食品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消费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后,如买到假冒商品,何种鉴定能够成为有效证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在前一案件中,涉案网店标明指定鉴定平台,消费者奇峰以网店指定鉴定平台出具的“不符合正品工艺”鉴别报告作为证据,是有效证据。另外,消费者购物时,如果商家未标明鉴定平台,消费者可以提前询问商家是否有指定的鉴定平台,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在发现假货后,与指定鉴定平台出具的报告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娄培阳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初衷是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民众生活消费安全,保护“生活消费”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而非成为牟利工具。这两起案件看似结果迥异,实则展现了司法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既要维护正当维权、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也要避免权利滥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