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济南频道>内容详情

车辆被扣,留车上物品的处理权归谁?

2025-02-12 10:19:4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苗

 

交警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秦刚(化名)存在酒后驾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交警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秦刚持相关证件在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扣留车辆时,交警部门依法告知秦刚取走车上贵重物品。秦刚妻子从车上取下一些物品后,与秦刚离开现场,车上衣服和食品等物品未被取走。秦刚一直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随后部分食品已过期或变质,衣服等物品未损坏。秦刚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秦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秦刚提出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秦刚被扣留的车辆系家用小型汽车,其随车少量衣物及食品均可自行带走,且交警部门已对其作出告知。车载物品除两桶大闸蟹、一桶鸡蛋和一提猪肉为生鲜食材外,其余物品都具有较长保质期,不会在15天的处理期限内发生损毁。秦刚在明知车上有易变质食品、交警部门已告知其取回、秦刚也具备当场取回条件的情况下,仍未取走物品,放任部分食材损毁,其应对车内物品损失承担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王娟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载货物第一顺位处理权主体系当事人。车载货物是当事人(一般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该条款首先明确“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从文义解释来看,当事人为车载货物第一顺位的处理权或称之为先处理权主体。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载货物登记并妥善保管的前提系“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对于车辆中所载物品的品类、数量以及状态是明知的,对于未取走的物品应当视为经当事人判断后无需再次处理,以及同意继续放置于车辆中。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剩余车载物品的处理权移交至交通管理部门,此时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剩余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由此看来,车辆被扣留时车载物品的处理权并不当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当客观上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当事人放弃处理权时,才发生车载物品处理权的转移。本案一审判决后,秦刚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