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基因检测,由此产生的基因检测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范围?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基因检测费用引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基因检测费9千元。
老王的女儿小王以老王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限是一年。2021年,老王因“高烧不退”至某肿瘤医院进行治疗。经某肿瘤医院诊断为“左肺下叶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某肿瘤医院委托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基因检测,小王、老王为此支出了基因检测费用9千元整。保险事故发生后,小王、老王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赔偿,但某保险公司以“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为由拒绝赔付老王检测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千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医疗实践中,靶向治疗法是治疗癌症的有效方法之一。而进行靶向治疗之前,肿瘤基因检测是必要程序之一。本次肿瘤基因检测系某肿瘤医院委托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该费用系以诊疗为目的而采取的检验,符合案涉保险合同检验费的约定,属于合理的医疗费用,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故小王、老王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小王、老王保险金9千元。
人身保险合同直接关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法权益。目前一些保险产品中对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以及靶向药费用进行了特殊约定,但是仍有一些产品对此规定模糊不清,或是在被保险人对此申请理赔时,直接作出拒赔决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案例,为了患者病情的诊断,遵从医嘱进行肿瘤基因检测,从而确定下一步治疗方向,是必要且合理的,那么该笔检测费用应被确定为“合理医疗费用”,理应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