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网约车与私家车相撞造成网约车车辆受损并停运,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2023年9月21日,老李驾驶私家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小张驾驶的网约车相撞,导致网约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老李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当天,小张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2023年11月13日维修结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老李和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542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原告小张驾驶的网约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本案交通事故必然导致涉案车辆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虽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赔偿,但其没有证据证实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小张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291元/天计算,即该项费用为15423元(53天×291元/天),并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结算单予以证实,保险公司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法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小张的停运损失15423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老李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阴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项茂勇表示,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因该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其计算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如果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在实践中,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多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网约车司机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同时,广大车主要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有利于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