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债权人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自身享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受让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022年,李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到期之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偿还该款项。2023年,张某与顾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顾某。2024年,顾某将李某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该笔款项。诉讼过程中,李某抗辩称其没有收到过债权转让的通知,顾某无权要求其偿还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条和双方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属实,2023年张某与顾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对李某的3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顾某,因顾某未提供向李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相关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债务人李某此前是否已知晓债权转让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照约定向张某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张某将该债权转让给顾某,现顾某提起本案诉讼,经审理涉案债权属实,故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李某发生效力,顾某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偿还顾某3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债权人的责任,避免了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产生误解和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债务人联系方式变更、转让通知不及时等原因,未履行转让通知程序受让人即起诉债务人的情形时有发生。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这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的规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