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梁海鹏
外卖骑手王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为客户送餐过程中,与步行至路口处的李女士相撞,造成李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随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王某及外卖平台甲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外卖骑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外卖骑手王某与外卖平台甲公司共同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是在外卖平台注册的骑手,甲公司是外卖平台的经营主体,双方未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就该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产生争议。外卖骑手王某认为其配送外卖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于李女士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赔偿。甲公司认为其仅提供外卖信息,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案解决的是因该事故产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就骑手的配送工作而言,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系新型经济发展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作评判,但是这并不影响对受害人进行及时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果外卖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区分不同用工形态,分别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当前,同一平台企业存在自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自雇加盟从业者、合作经营、众包接单从业者等多种就业方式,而同一个从业者往往又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横跨多个同类平台就业,并且平台用工形态一直处于快速迭代发展之中,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没有形成一个固定不变的用工关系。由于这种用工形态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新业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方面难以查明从业人员背后的“隐蔽雇主”,在法律适用方面难以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或者其他关联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然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并且应尽力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对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暂不作评判,由两方共同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之间的最终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