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翻新,新话术、新套路层出不穷,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被电信诈骗导致单位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长清法院审结一起因电信诈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7月,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8月22日一早,段某在使用公司内部沟通软件“飞书”时,发现有两名带有“外部”标识的人员将其拉入一陌生群聊,又以工作为由添加QQ账号,然后指引其加入一QQ群,QQ群内只有段某及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孟某”和公司合伙人“詹某”。根据QQ群内“詹某”指示,段某在未审查具体转账事由也未向詹某进行线下核实的情况下,向“詹某”提供的账户转账24000元。
转账后,段某向詹某汇报时发现被骗,段某立即报警,但未能追回钱款。段某与某公司商定,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段某向公司账户转款12000元,约定剩余部分后续偿还。两个月后,某公司要求段某继续赔偿剩余款项时,段某以自己被骗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赔偿。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将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款1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无财务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某公司亦未对段某进行岗前培训,按照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段某对外转账付款需经孟某和詹某审核通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作为财务人员,应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而在此次事件中,段某自行添加明显带有“外部”标识的陌生人QQ账号,并根据陌生人的指示进行汇款操作,未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提交审核,亦未对汇款原因、汇款对象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某公司财产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落实财务审核制度不力,对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综合段某的岗位职责、工资收入、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及过错程度等,酌定由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已赔付12000元,需向某公司再赔付2400元。一审判决后,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诈骗屡见不鲜,企业财务人员更是成为了网络诈骗的高风险群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企业和员工要共同筑牢反诈“防火墙”。企业要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员工提高防范意识。财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新型诈骗手段和防范方法,不断提高自身识骗、防骗能力,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核实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预防和减少诈骗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