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生活中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自作聪明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方式转移财产,若债权人遇到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呢?
2022年6月,郭某无证驾驶车辆将孙某撞成重伤,2023年3月,法院对郭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郭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郭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郭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孙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郭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钢城区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郭某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财产的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在郭某对外负有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分配方式明显降低履行债务的能力,郭某的行为客观上已对孙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孙某作为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与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郭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高价买入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落空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保全债权。需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撤销财产处分约定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情况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