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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未成立就借款1000万元?虚假诉讼

2024-08-20 10:38:0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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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A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汪昇还本付息,经原告汪昇多次催要无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A公司对向原告汪昇借款1000万元本金的事实予以认可,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提出分三期向汪昇偿还借款本息,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看似争议不大,实则暗藏玄机。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案外人付飞盟分两笔、每笔500万元,通过银行向案外人B公司转账1000万元。案外人付飞盟是案外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80%。被告A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案外人B公司是该公司股东。

2019年9月1日,原告汪昇(甲方)与案外人付飞盟(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15年7月1日,甲、乙双方共同成立某互联文化(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持股50%,乙方持股50%,其中甲方所持有股份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为代持股东(显名股东)。公司运营期间,乙方代持甲方在该公司全部分红及收益。现就公司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及收益的分配,以及甲、乙在公司外商业合作产生的收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均认可,公司运营期间乙方代持甲方在公司的股权收益,以及甲、乙双方在公司外合作项目的共同收益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整。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该1000万元乙方尚未向甲方实际支付。二、2019年8月1日,经乙方介绍,A公司向甲方借款,并与甲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书》,约定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16%。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由乙方代甲方向A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并由乙方代甲方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取本息。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就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代甲方向A公司交付借款的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同时甲方同意,免除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对甲方的1000万元债务。四、乙方代甲方向借款人A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乙方不因上述借款对甲方承担任何担保或违约责任,如A控股公司逾期或未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又不同意给与宽限期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向A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据本案主审法官王晛介绍,首先,本案中原告汪昇提交的借款保证合同书签署时间为2019年8月1日,此时被告A公司尚未成立。其次,原告汪昇主张其出借款项是对案外人付飞盟享有债权,由案外人付飞盟代其支付出借款项,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案外人付飞盟享有债权。第三,出借款项由案外人付飞盟转账至案外人B公司,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出借款项流向被告A公司。第四,案外人付飞盟系案外人B公司的股东,案外人B公司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原告汪昇陈述被告A公司支付的利息由案外人付飞盟收取,关于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从未发生于原被告之间。第五,被告A公司关于本案借款的答辩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支付借款利息。总之,原告汪昇与被告A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汪昇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