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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 能否请求法院进行确认?

2024-07-17 10:38:3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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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马某、陶某等12人于2007年3月份入职某广告公司,分别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公司相关业务工作。2019年3月份马某、陶某等12人离职,某广告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因某广告公司未给马某、陶某等12人缴纳社会保险,马某、陶某等12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马某、陶某等12人分别起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庭审中马某、陶某等12人陈述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才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根据马某、陶某等12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均有某广告公司的签章,从形式上看某广告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马某、陶某等12人无证据证实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存在争议,因此马某、陶某等12人的起诉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提醒,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争议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争议时,此时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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