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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10分钟收费4元钱,合理不?

2024-07-06 09:33:5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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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蒋玉(化名)前不久驾驶汽车驶入某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约10分钟,并通过扫码向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蒋玉表示自己属于临时停车,停车中心不按相关规定施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向其私自收取4元停车费违反规定,并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

据了解,某停车中心在案涉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公示牌载明收费类型: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小、大型汽车全天24小时实行4元/小时(前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后计时收费),收费依据:《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蒋玉认为公示牌显示的收费标准为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该收费标准已超过10年,与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相冲突。双方为该不该收取这4元停车费争执不下。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停车中心经营的案涉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其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某停车中心按《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规定在案涉停车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其经营案涉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某停车中心经营案涉停车场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符合上述通知要求。蒋玉在某停车场停车10分钟,超过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某停车中心收取蒋玉停车费4元并无不当;蒋玉要求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蒋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不同区域的停车场会根据客流量和商场的要求调整自己的收费标准和免费停车时长,这是停车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某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根据上述规定,其可按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某停车中心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并未违反上述通知的要求,而且其在显著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故蒋玉要求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