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家和方能万事兴。作为从小到大一起生活的姐妹,本应是其乐融融,互帮互助,现如今却因区区40平方米房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邻里间议论纷纷,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遗产纠纷
晋刚、秦芳原是历城区某村村民。两人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四女,从长到幼分别为晋静、晋云、晋岚、晋芬。晋刚早于二十年前离世,2006年秦芳也因病去世。2008年,秦芳生前作为某村村民,在村庄整合拆迁中分得某小区的40平方米房产。该房屋至今一直被大姐晋静占有使用。晋芬认为同样作为女儿,该房产理应有她的一份儿。“她凭啥独占至今?这房子俺们都有份儿。”晋芬表示。
“晋芬不赡养老人凭什么要求分房产?孝敬父母,让父母安度晚年,入土为安,我咋就稀里糊涂站上了被告席?”晋静坐在被告席愤愤地说道……显然,晋静对被亲妹妹晋芬起诉感到既诧异又愤怒。百善孝为先,晋静认为,自己之所以住在母亲秦芳分的房子里是因为她尽到了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母亲才把房子留给她。父亲去世后,虽有姐妹四人,但母亲晚年的衣食住行、修房盖房、种责任田、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迁坟上坟全都由自己一家子管理操办,慈孝之心,尽人皆知。“不是我非要占着房子,乡亲们都能给我评理,这房子我要的理直气壮。”晋静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晋静为证明父母把房子留给了自己,向法院提交一份遗嘱证明,由晋静姐妹四人的舅舅、村生产队队长共同签字捺印,同时又提交妹妹晋岚和晋云的一份说明,证明晋岚、晋云承认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大姐晋静。同时,晋静申请舅舅、生产队队长出庭作证。四个姐妹的舅舅当庭表示“姐妹四个,只有晋静管老人,当时俺姐夫要求晋静一家承担养老送终义务,其余三人不用承担义务及继承财产。当时我和生产队队长都在现场。”舅舅还表示,在秦芳晚年这段时间都是晋静和一家承担吃喝及丧葬费用。生产队队长则表示,“晋刚知道自己时日不多时,曾想安排一个人给自己的老伴儿养老,最后安排晋静赡养,由晋静一家处理所有事项。并表示谁管老人房子就是谁的。后来房子拆迁,晋刚已经去世,但村里分给秦芳40平方米的房屋。”
陷入僵局
案件开庭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孙鹏法官感到该案件双方争议很大,又涉及到赡养老人的问题,便前往该村进行了实地探访。通过走访发现,村里的村民均认可晋静一家为秦芳养老送终尽心尽力,按照农村的传统就应该是谁管老人谁继承遗产。为争取法庭的公正审理,14名村集体成员及晋岚、晋云向法庭集体出具了证明,证实晋刚、秦芳自小女儿出嫁后,衣食住行、修房盖房、种责任田、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迁坟上坟都是由大女儿晋静一家管理。
在开庭审理及实地探访后,法官孙鹏陷入两难:遗嘱证明是晋刚及秦芳去世后形成,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均是晋刚去世前的遗嘱安排,并不能代表秦芳的意思表示,若判决全部归晋静所有,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构成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晋静提交的证据确实能够证实晋静承担秦芳全部的赡养及最终的丧葬义务,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尽了养老送终义务的养老女婿应当继承全部遗产。案件陷入僵局,若判决分给晋芬一半,既违背了老人的初心,也寒了为人子女的孝心。情理与法理如何兼顾,是摆在孙鹏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寻求法理
秉承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念,承办法官孙鹏研读了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分析了多个类似判例,企图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从中突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的40平方米房屋现行价值进行评估。今年一月份,山东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屋的评估总价为50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主要事实发生于200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中对于秦芳房屋拆迁所得房屋份额分配的效力问题。秦芳去世后,在村庄整合拆迁中分得某小区40平方米房产,该房产是秦芳生前所有房屋拆迁所得,属于其遗产范围,秦芳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享有的案涉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秦芳共有晋静、晋云、晋岚、晋芬四名继承人,根据晋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由晋静承担对秦芳全部的赡养及丧葬义务,晋静可以在分配遗产时多分,法院酌定晋静分得秦芳遗产的70%的份额,晋云、晋岚、晋芬各分得10%的遗产份额。根据晋云、晋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晋云、晋岚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晋静。因此,案涉房屋已经由晋静占有使用,晋静应将晋芬享有的继承份额折价支付给晋芬。
案件判决生效后,晋静一家表示非常认可法院判决,当天打电话要求配合法院履行,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晋静通过法院向晋芬支付了案涉款项。为了表示对孙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致耐心的感谢,向孙鹏法官送来了锦旗。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发生在城镇化进程过程中,传统的乡约民俗被打破,对一些民事案件的裁判带来新的挑战。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既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司法裁判符合形式理性,不得脱法裁判。同时,又要尊重客观实际,司法裁判符合传统农村百姓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度。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