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拍卖公司错把两块金属当作一块金属拍卖,事后想向竞拍者追回金属,法院能否支持?原告光明拍卖公司拍卖委托品为两块黄色金属,被告以37000元竞拍成功。竞拍成功,皆大欢喜。原告也依法向被告交付了上述两块黄色金属。随后不久,原告发现误将涉案委托品的两块黄色金属作为一块进行拍卖,存在重大误解。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委托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两块错当一块拍卖
2021年8月,光明拍卖公司与艺术品鉴定公司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对包含涉案黄色金属块在内的待拍卖专项资产进行真伪、品相及基准日的市场参考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并准备拍卖。
随后艺术品鉴定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委托品鉴定评估清单序号202名称为黄色金属,特征描述均为100g,数量2块,评估价格为37000元。光明拍卖公司通过其拍卖交易平台对序号为202委托品黄色金属两块进行拍卖,转让底价3.7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在拍卖平台后附附件,一张材料展示标题为202的图片,图片中有两块金属。经拍卖,最终光明拍卖公司向董伟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确定董伟为黄色金属202受让方,成交价款为3.7万元,交易费用为1850元。董伟办理了涉案黄色金属202的资产交接。
拍卖结束后不久,艺术品鉴定公司又向光明拍卖公司出具《202号委托品评估价格更改说明》。在该说明中称:鉴定评估报告书附件序号为202委托品为金块二块,每块100克,合计重量200克,按非工艺品黄金价格每克370元计算,每块金块的评估价格为37000元,二块金块的评估价格合计应为74000元,由于我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二块金块的评估价格登录为一块金块的价格,即37000元。在此我公司对序号202号委托品评估价格栏目中的37000元更改为74000元。同日,艺术品鉴定公司出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报告书(修改文本)》,将序号202号委托品原评估价格37000元更正为74000元。
光明拍卖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并将董伟诉至法院,表示其误将涉案黄色金属两块作为一块进行拍卖,存在重大误解,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拍卖转让合同,并要求董伟向其返还两块涉案黄色金属。
竞买方是否需要返还?
拍卖公司认为,自己拍卖的两块黄色金属其实是纯度为100%的黄金,而且员工将两块错当一块卖,37000元卖了两块黄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向对方索要理由正当。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黄色金属块是作为转让方的光明拍卖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以竞价形式出卖,董伟以拍卖方式取得,双方属于拍卖方式进行的交易并形成拍卖合同关系。光明拍卖公司以其对涉案黄色金属块数量、价格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而撤销拍卖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这事儿法官怎么看呢?
承办法官刘虎表示,构成重大误解的事实并不存在。首先,本案中涉案标的物自委托交接、鉴定评估、拍品展示、挂牌交易、成交及交付过程中均标注为黄色金属,从未有任何一方认可涉案标的物为黄金。其次,艺术品鉴定公司在鉴定评估报告中载明编号为202的标的物为黄色金属,随后又在价格更改说明中称202委托品为两块金块,因此艺术品鉴定公司在说明中称该金属块为纯度100%的黄金无事实基础。再次,在无证据证明该金属块为纯度100%的黄金的情况下,光明拍卖公司将涉案黄色金属认定为纯度100%的黄金并以此计算价值的事实前提不存在。因此,无证据证明引起所谓重大误解的事实存在。
而且,光明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明不对该黄色金属的真伪、品质、质量负责,而竞买人也接受了此约束。且涉案黄色金属块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物质性质、数量的认识错误。而光明拍卖公司所设立的交易规则其实是不支持原告撤销的。
因涉案交易规则是以拍卖形式进行,转让方是以动态报价、多次正向的组织交易方式进行。此时存在最终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理论可能。根据拍卖公告,竞买者如竞买成功,不仅要支付成交价款,还要支付交易费用。如果按照光明拍卖公司主张的拍卖的黄色金属为纯度100%的黄金而无任何附加价值如艺术价值时,该金属物的价值将仅仅取决于重量和当日的公开市场的黄金价格,不存在因附加值而溢价的情形。此时,如按光明拍卖公司所述起拍价应为市场价的情况下,在光明拍卖公司未明确告知竞买者起拍价按市场价定价的情况下,竞买者通过该方式购买黄金所支出的购买价款加上手续费就会明显高于市场价,使得竞买人无利可图;且转让方还不对真伪、质量负责,则该交易定价及规则将对竞买者显失公平。使得竞拍者丧失订立拍卖合同的利益基础。
能否撤销拍卖转让合同?
承办法官刘虎表示,拍卖行为不同于普通的买卖,转让方以动态竞价的形式出售涉案黄色金属块,一旦成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涉案拍卖行为公开透明,设置转让底价是光明拍卖公司权利的行使,现光明拍卖公司以对黄色金属块价格标识错误,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拍卖转让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光明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刘虎提醒大家,拍卖法律关系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应遵循《民法典》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双方应诚实地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拍卖行为不同于普通的买卖,需遵循拍卖规则,转让方以动态竞价的形式出售案涉标的物,一旦成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转让方与竞买方均应接受事先确定的拍卖交易规则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标的物的条件。更不得因存在溢价,导致一方利益受损为由,而撤销合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