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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超20年 已“过期”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2024-03-25 11:11:5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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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债权也有“保质期”。借条出具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998年至2000年期间,某村委会因集体经济困难向韩某借款5次,共计109510.9元,并分别为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18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清产核查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计算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韩某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32979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20年7月4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中,再次明确村委会欠韩某借款共计420000余元,并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但该款项未实际支付。由于村委会一直未还借款,韩某于2023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村委会辩称,本案借款时间均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距今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韩某提交的收款单四份、借条一份、收款收据四份、村委会议记录,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某向村委会出借借款本金109510.9元的事实,因此对于借款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村委会辩称的案涉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首先虽然案涉五笔借款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借款均已超过二十年,但该五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认定韩某权利已经受到损害;其次,在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会议计算了村委会欠韩某的五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村委会于2018年9月22日又为韩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再次明确了其中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在2020年7月4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因此截至起诉日,韩某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应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村委会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偿还韩某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权利的“保质期”,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仍未主张权利,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到那时,虽有理也无法胜诉了。

【以案说法】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郑瑞琦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以民间借贷关系为例,通常所说的三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若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权均不受影响,但会影响到胜诉权。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正常受理,但义务人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确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了。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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